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