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