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