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