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办理房地产评估,委托人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

(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使用情况;

(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评估费用;

(六)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