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一)无自有农村住房的;(二)原有住房因灾毁损需要重建的;(三)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修建住房的;(四)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政策性搬迁的;(五)退出原有宅基地向农村村(组)集中建房点建房的;(六)因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七)其他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情形。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