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编制、修订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

编制的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征求所在村和乡(镇)的意见。

纳入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的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满足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求和公众的审美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安排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并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免费培训。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