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一)无自有农村住房的;
(二)原有住房因灾毁损需要重建的;
(三)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修建住房的;
(四)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政策性搬迁的;
(五)退出原有宅基地向农村村(组)集中建房点建房的;
(六)因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七)其他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