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予以保障,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