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庄规划,开展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村规民约促进本村村民规范住房规划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