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