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房屋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