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许可手续时,应当在正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户、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建筑朝向、建筑风格等要求。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