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施工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中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铣刨等作业的,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车辆洒水冲洗;
(四)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在四十八小时内恢复原貌,不得出现裸露地面;
(六)城市主要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对通行的临时道路进行硬化、洒水和清扫。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