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施工单位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

(二)全程实行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业,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三)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