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主次干道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区域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的,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内侧设置洗车设施和污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三)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运输通道、材料加工区、设备堆场地面等区域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措施,其他非施工场地进行固化、覆盖或者临时绿化,不得有裸露土体;

(四)施工工地设置独立垃圾站或者垃圾池,建筑垃圾分类集中存放、遮盖严密,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建筑废弃物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五)土石方作业、地下工程作业、爆破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采取洒水抑尘或者湿法施工等措施,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六)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配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布)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城区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