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