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防止扬尘污染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