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运输渣土、垃圾、煤炭、砂石、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路线及通行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