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置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等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处置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等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所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