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厂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二)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接口装置,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三)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物料采用防尘网(布)等覆盖;
(四)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设置喷淋装置或者其他抑尘设施;
(五)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装置;
(六)污水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不能重复使用的,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