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城市主干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采取抑尘措施;(三)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喷雾频次;(四)下水道清出的污泥当日清运。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清扫保洁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