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对扬尘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