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