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