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