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机制,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