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