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代为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