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