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至十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