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