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