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档案和信息平台,公布查询、监督电话,受理利害关系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涉及村庄规划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