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庄规划工作。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