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庄规划实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对村庄建设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