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村民自行设计建造住宅应当遵从村庄规划,符合房屋设计安全、抗震、消防以及村容村貌管控等要求。

村民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危及相邻建筑安全。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