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域内新建、改建项目毗邻河渠湖泊、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管道设施以及其他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退让。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