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村域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色文化遗址、引黄古灌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等的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