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村庄建设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利用空闲地、荒山荒地和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指标。村庄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庄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