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庄建设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编制村域内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实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