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庄规划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