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