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养畜禽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