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