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及其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涵养水源,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禁止在保护区内新种植桉树等轮伐期短的速生树种;已种植的,应当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