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或者应急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