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名称以及保护区范围,实行名录管理。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