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十二条有效保护区、准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需要调整的,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