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转让方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