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